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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第六章(一)
2013-01-10 18:20:1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个人储蓄原则、存款合同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及扣划的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授信原则,授信审核、担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关系人授信原则等内容。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1.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进行过度风险性经营,对利率实行管制有利于减少这种风险,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擅自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存款利率,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1.对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璃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法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对有上述利率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交付给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在存款期满时或某个具体时间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存单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如下: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间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入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新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闻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6.1.6 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机构是债务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它出具的借据;存款人是债权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权证书。
2.存款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于存款业务是存款机构经特许而经营的业务,存取业务量巨大,故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局限于纸质载体,许多情况下它表现为磁介质或其他载体中的电子数据。
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主要内容,本部分所介绍的关于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与贷款业务相关。
6.2.1 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则,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统一授权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法人的要求,在其授信业务范围内对有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授信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6.2.2 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管理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6.2.3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贷款人是指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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