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据此,申请人如有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证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产申请和有关材料,或者未向其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234 |
倒数第3段 |
231 |
第3行“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后面 |
增加 |
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
234 |
倒数第7至9行 |
250 |
倒数第7行“整。”后面 |
增加 |
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254 |
倒数第6行 |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270至271 |
270页后5行至271页前26行 |
删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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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 |
313 |
第1段后面 |
增加 |
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315 |
倒数第7至9行 |
314 |
第1段后面 |
增加 |
4.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为业主服务的,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并不必然是普通业主。由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1)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2)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拒绝支付物业费。(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4)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5)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确认以下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
316至317 |
316页倒数第1段及317页第1段 |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
339至340 |
339页后3行至340页前4行 |
删除“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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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
355 |
第2段 |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钱货两空的风险。” |
替换为: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56 |
第4行 |
373 |
第14行后面 |
增加 |
旅游合同并不是《合同法》独立的有名合同,因此多适用委托合同解决有关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旅游合同纠纷专门出了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旅游者自己组织的旅游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对于旅游合同,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1.由于旅游合同往往是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与旅游者或者旅游者所在单位订立,而参加旅游活动的主体往往不一定是合同的订立者,与之发生纠纷的主体往往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而非旅游经营者。因此在理解旅游纠纷时,关键在于理解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与解决。故:(1)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2.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
3.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4.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5.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在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的情况下,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可以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 |
374 |
第3段至倒数第2段 |
375 |
第3至5段(即8至18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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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402至440 |
整章内容 |
全部删除,以后章次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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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
441 |
1 |
章次调整,本章内容无实质性变化 |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
403 |
1 |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48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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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445 |
1 |
497 |
第15行最后 |
增加 |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质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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