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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CPA经济法考试试卷(十六)
2011-02-16 07:07:3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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