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丁公司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由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为什么? (2) 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能否成立?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3) 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 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转让顺利进行,丁公司何时享有商标专用权?________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不能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2)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2004年5月之前,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2004年5月之后,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3)丙公司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甲公司与丁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丁公司应该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1)甲公司不能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2)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2004年5月之前,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2004年5月之后,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3)丙公司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甲公司与丁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丁公司应该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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