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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9(十三)
2011-04-26 11:44: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变更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甲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与丙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保证? (2) 丙是否有担保的资格? (3)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4) 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________

参考答案: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不成立。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不成立。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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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于4月6日向A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A取得票据后不慎被C盗窃,C将票面金额改为5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A将票据背书转让C”的字样,盗盖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C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C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B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 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 D、C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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