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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5)(三)
2011-07-25 06:53: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该价目单后,于6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甲公司其所购买的产品名称、数量,并要求甲公司在3日内将货物送达。甲公司在收到邮件的第二天因送货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至6月12日甲公司才将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拒绝接收。对此纠纷正确的认识是()。

A.6月3日甲公司寄送的价目单属于要约,6月8日乙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属于新要约,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属于承诺,乙公司应当接收货物

B.6月3日甲公司寄送价目单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6月8日乙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属于要约,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属于承诺,乙公司应当接收货物

C.6月8日乙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属于要约,6月12日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因超过乙公司确定的送货时间,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乙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D.6月8日乙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属于要约,6月12日甲公司送货的行为虽然超过乙公司要求的送货时间,但是甲公司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该承诺有效,乙公司应接收货物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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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本息合计1000万元。乙公司将其一栋评估价值为6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为甲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其余的400万元由乙公司担保,为此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之外的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如银行贷款到期,甲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则保证人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最多是()。

A.400万元

B.600万元

C.800万元

D.1000万元

参考答案: D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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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C.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D.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D

《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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