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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11)(十八)
2011-01-22 19:09:0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有规定的除外。(5)乙物业公司将地下车库的一部分租给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6)刘某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7)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8)刘某与其妻子可以将该房屋折价分割,或者将该房屋拍卖、变卖,将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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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某曾任甲公司工程师,专门负责电热器的设计工作。退休1年多后,张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发明了“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专利权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后经协商,张某与甲公司一致同意,如能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权属于双方共有,但没有约定如何行使专利权。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上一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两个应对方案:(1)公司合并方案。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2)约定市场方案。两家公司以约定的中间线为界,互不进入对方的市场范围,并在价格上保持一致。以上两个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未能得以实施。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节能型电热器”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2)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如果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说明理由。(4)如果拟定市场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节能型电热器”不属于职务发明。根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之一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题中,张某的发明是在退休1年后作出的,不属于职务发明。(2)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本题中,张某和甲公司没有约定专利权的行使,都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3)如果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未达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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