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12)(十六)
2011-01-22 19:09: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与C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5月1日-2009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甲公司与C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07年5月1日)起2年。(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因此A企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4、2005年5月,乔某和占某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同年7月中旬,占某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2005年8月2日,乔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太阳能集热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王某。同月12日,王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该太阳能集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王某寄出申请的第4日收到其申请。2007年3月11日,该项实用新型太阳能集热器被授予专利权,王某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08年1月10日,王某发现广东省S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了其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号,于是以S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根据上述事实和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2)我国《专利法》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有哪些程序性规定?(3)如何确定王某的专利申请日?(4)如果另有谭某在2005年8月2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应授予谁?并说明理由。(5)假设占某在2008年春节回家探亲时知知悉王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事,则其能否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说明理由。(6)法院对王某与S有限公司案应如何处理?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行为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则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 (1)该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乔某和占某两人,因为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创造,根据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本题中,乔某和占某是该太阳能集热器的共同发明人,因此专利申请权归该二人享有。(2)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由于王某的申请文件是邮寄的,所以应以其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即2005年8 月12日。(4)该专利权应授予谭某,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本案中谭某的申请日为2005年8月2日,而王某是在2005年8月12日才寄出申请文件,所以谭某申请在先,应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权。(5)占某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Tags: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 注会真题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 下一篇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