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根据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他方不得申请专利权,又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6)法院应判决S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08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采用验货付款,验货期为30天。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期为30天。乙方于2008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甲企业2008年全年实现盈利15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09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09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否达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合同约定的验货期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乙方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乙方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并说明理由。(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乙方如果以公司合并为由拒付货款,该理由能否成立?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6)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7)甲企业管理当局2009年决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8)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9)甲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选派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10)张某兼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此笔结算达到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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