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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2)(十九)
2011-02-06 20:48: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386)。(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404)。(4)①D公司可以不向C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P492)。②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P494)。在本题中,D公司于3月1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1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5)①C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P508)。②A公司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P462)。(6)C银行不能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P496)。(7)①F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D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P496)。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P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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