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符合法定要求。 (1)不符合规定。首先,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在本题中,B公司将所持5000万股用于质押,超过所持8000万股的50%。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质押。在本题中,B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质押不符合规定。(2)①C企业作为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股5%以上),将其股份进行质押时,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②c企业质押股份的性质属于国有股的,C企业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③C企业质押股份的性质属于发起人股,应提供公司成立时间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3)人民法院不能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4)A公司和F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办批准,也应认定抵押有效。(5)A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除王某外,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3、 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 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 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 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 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 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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