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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借款合同
2016-03-19 19:30: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虽然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还未公布,但是感觉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也该开始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了。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借款合同。

  知识点: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二、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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