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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辽宁省政法干警考试试题及解(三十三)
2012-10-01 19:00: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2551次 评论:0
人设定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仍没有成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得行使合同权利,因此第三人不能行使解除权。
 
    38.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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