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关于 印发<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政委〔2015〕131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 培养”的原则,2015年我省计划招录培养一批政法干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对象、条件
(一)招录数量
全省招录名额23名。其中,公安系统18名,司法厅系统5名。
(二)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1989年8月27日以后出生)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海南省户籍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7年8月27日以后出生)。
2.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7.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9.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1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11.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