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自学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历年真题分类检索

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一)(一)
2011-03-11 22:11: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被告人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吴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后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裁定维持原判。问:此死刑判决经二审裁定维持后是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尚需经过何种程序?

参考答案: 该案死刑判决经二审裁定维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关于死刑核准权限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核准权,这类案件被告人对被判处死刑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所作的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该案死刑判决经二审裁定维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关于死刑核准权限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核准权,这类案件被告人对被判处死刑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所作的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对刑事诉讼有两种解释,即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刑事诉讼是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国家司法机关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没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则无法进行。第二,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第三,有当事人参加。第四,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第五,运用法律,适用法律,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对刑事诉讼有两种解释,即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刑事诉讼是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国家司法机关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没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则无法进行。第二,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第三,有当事人参加。第四,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第五,运用法律,适用法律,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

----------------------------------------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2、哪些判决和裁定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参考答案: 主要有四种:第一,已过法定的期限没有上诉
Tags:自考试题及答案 自考试卷答案 自考试卷下载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 下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法理学标准预测试..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