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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准预测试卷(三)(三)
2011-07-08 06:45: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由此可以得知:A、王宇的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同时又接受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诚的委托,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中不得在同一案中为双方当事人想任代理人的规定。B、杨减的诉讼代理人钱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并向其请客送礼,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并向法请客送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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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区别。

参考答案: 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职责及工作重心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为:(1)诉讼地位不同。公诉人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有权支持起诉、变更起诉或撤销起诉。代理律师受被害人的委托参加诉讼,行使属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控诉一方当事人的辅助人地位。(2)诉讼职责不同。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负责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代理律师只代表被害人个人,侧重维护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3)工作重心不同。公诉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出庭支持公诉,需要对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全面评价。不仅要指出被告人有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面,同时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诉讼活动,其工作重心就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职责及工作重心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为:(1)诉讼地位不同。公诉人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有权支持起诉、变更起诉或撤销起诉。代理律师受被害人的委托参加诉讼,行使属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控诉一方当事人的辅助人地位。(2)诉讼职责不同。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负责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代理律师只代表被害人个人,侧重维护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3)工作重心不同。公诉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出庭支持公诉,需要对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全面评价。不仅要指出被告人有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面,同时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诉讼活动,其工作重心就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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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3)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差异。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证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和,它的一切活动都由有关的公证法律加以调控。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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