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自学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历年真题分类检索

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准预测试卷(三)(一)
2011-07-08 06:45: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王某和李某于1988年依法登记结婚。夫妻俩于1996年花8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幢别墅,1999年4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小轿车。2006年3月王某和李某都感到相互间已无夫妻感情,便商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解除婚姻关系。为此,他们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一同来公证处申办公证。问:此项公证事务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件和行为能力;(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坐落地点等基本情况;(3)各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公证机构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办证。

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件和行为能力;(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坐落地点等基本情况;(3)各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公证机构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办证。

----------------------------------------

1杨律师向人宣扬其弟马某为法院审判员的行为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所以杨律师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所以杨律师的行为不正确。

----------------------------------------

2马某在B律师事务所任职期间,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参考答案: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日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由此可知,马某的行为违反_『上述法律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日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
Tags:自考试题及答案 自考试卷答案 自考试卷下载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 下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