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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准预测试卷(五)(三)
2011-07-10 07:29: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法定结案时问内予以考虑。在再次开庭前,人民法院也应适时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控告权。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口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叮以代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 (11)拒绝辩护、代理权。 拒绝辩护、代理权,是指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律师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①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它通常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三是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我国律师依法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我国《律师法》第32条也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3)查阅案卷权。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律师,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律师认为案情复杂,开庭口期过急的,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法定结案时问内予以考虑。在再次开庭前,人民法院也应适时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控告权。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口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叮以代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 (11)拒绝辩护、代理权。 拒绝辩护、代理权,是指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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