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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准预测试卷(五)(四)
2011-07-10 07:29: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的权利。根据《律师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①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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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

参考答案: (1)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1)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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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解决的行政争议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①职权行为。 ②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针对具体事项的行为。 ③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2)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国防、外交等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3)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4)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人民法院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①职权行为。 ②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针对具体事项的行为。 ③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2)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国防、外交等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3)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4)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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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参考答案: (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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