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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准预测试卷(九)(二)
2011-07-13 07:28: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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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公证保密原则。

参考答案: 公证员在热业活动中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宜。保守秘密是公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该项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保守机密的内容十分广泛:(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剑场的当事人及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征何人郁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其他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4)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6)对于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没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公证员在热业活动中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宜。保守秘密是公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该项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保守机密的内容十分广泛:(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剑场的当事人及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征何人郁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其他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4)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6)对于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没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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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在涉外律师事务中应遵循的国家主权原则。

参考答案: 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权。(2)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3)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的,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权。(2)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3)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的,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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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参考答案: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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