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开发区形成的建设档案与中心城市的城建档案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各开发区应在形成、积累、整理的基础上按浙政发(1994)152号文件要求及时向所在市(县)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的建设档案。开发区管委会从方便利用的角度出发可保留一套复制件。 五、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应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档案信息资源,特别是水文、地质档案和地下隐蔽工程档案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应有的损失。 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开发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使开发区的档案工作及早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市、县(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进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敦促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标准、技术规范;土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管理好自身在开发区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绍兴市档案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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