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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四)
2011-12-25 13:12: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务。

37.简述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答:概念:(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的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38.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4)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9.简述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1)身分权是基于特定身分而取得的人身权。(2)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3)身分权的客体是身分利益。       (4)身分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4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

四、论述题(本大题10)

41.试述平等原则。

答: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是民法中的首要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

42.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

问:(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不合理,乙和丁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丁有权要求定作人乙支付维修费用,且该债务与甲、乙、丙所占的债务并无影响,其内部可根据各自所占份额承担费用,但债务应由乙对丁承担。

(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

答:丙无权转让,该设备为甲、乙、丙三人的共有财产,未经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意,一方不能转让他人。

(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戊能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戊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而取得该设备。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可);           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3.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

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为多数,并且其行为具有共同性,结果具有单一性。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应判决三人的父母对姚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三个未成年人是共同侵权,所以对受害人,应当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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