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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真题(完整word版)(四)
2015-02-09 15:55:3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则和方法。
32.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有哪些?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本题10分)
宋某(男)与马某(女)于1993年10月结婚。1995年,宋某的好朋友陈某和张某想合伙开一个超级市场,邀请宋某入伙。宋某和马某商量,马某同意。宋某遂将家里的积蓄1.5万元投资入伙,之后宋某成为好运来超市的合伙人。由于宋某很有管理能力,陈某和张某逐渐将超市的管理经营工作都交给宋某打理。“好运来”超市连年盈利,宋某在超市的份额已经达到30万。2004年4月,宋某和马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马某被其单位辞退,处于失业状态,马某打算在超市工作。宋某与马某就超市的投资达成协议,约定宋某将自己的一半份额转让给马某,马某成为“好运来”超市的合伙人,占有15万元的份额。但是,“好运来”超市的其他合伙人陈某和张某不同意马某入伙,并不经马某同意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做出决策。马某遂于2004年5月8日将陈某和张某诉至法院。原告马某诉称,我与宋某达成协议,合法地拥有了“好运来”超市15万元的份额,已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被告拒绝承认我的地位,侵犯了我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和张某确认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地位。被告陈某和张某答辩称,我们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权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马某不懂经营管理,超市也不缺人手,我们可以反对马某入伙。法院经询问陈某和张某,其二人均不愿意购买马某所持有的份额,也不同意宋某退伙或者退还已经属于马某的财产份额。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马某是否能够取得合伙人地位?
35.(本题14分)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4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辞职在家,专门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双方又书面约定今后各自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离婚后不久,赵某发现王某曾在2007年3月私自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王某,要求再次分割房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①赵某因抚育 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②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2004年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2)赵某请求再次分割房产的依据是什么?赵某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Tags:自学考试 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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