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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3年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 (清晰word版)(二)
2013-04-10 19:08: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2.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3.行政许可的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4.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5.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三个月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题: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3分)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4分)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3分)
46.1997年6月1日,朱某上公共汽车时,踩了杨某一脚,杨某便破口大骂朱某,朱某上前朝杨某头部、胸部、猛击数拳,致杨某头部、胸部三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北市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以北市区公安局给予朱某的处罚太轻为由,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复议裁决所认定事实与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的结果。朱某对复议裁决不服,以其行为属于一般性殴打他人性质,不属于进行流氓活动的性质为由,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该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市公安局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被告。市公安局复议裁决维持了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且被告应是北市区公安分局。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复议机关,因此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问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3分)
(2)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5分)
(3)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2分)

 

Tags:自学考试 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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