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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标准预测试卷(二)(二)
2011-02-22 18:33: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丧失新颖性,将不能获得专利权; (2)未超过6个月,未丧失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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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参考答案: 《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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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参考答案: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专利申请人分为以下几类: 1.就职务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属单位为专利申请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按合同约定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申请人。 2.就非职务发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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