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自学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历年真题分类检索

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六)(二)
2011-02-25 15:23: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律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清末修律前后持续了近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中.修订法律馆吸收了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参照日本、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成文法体系.根据中国国情初步设计了一套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再次.修律直接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此次变法修律。是中国自商鞅变法后规模最大的一次变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引进和介绍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参考答案: 除了“礼”.西周还存在有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如《吕刑》等,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瓦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除了“礼”.西周还存在有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如《吕刑》等,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瓦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2、简述《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参考答案: 《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日”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日”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
Tags:自考试题及答案 自考试卷答案 自考试卷下载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 下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