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自考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有关要求。
(1)已具备审批试点院校资格和试点专业资格的院校,每年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审批后2年内考生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没注册考生的,试点资格自动取消。
(2)试点考试实行注册制,每年12月底之前,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招考办审查验收。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
(3)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符合条件的试点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可折算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4)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考籍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5)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考试安排,接受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检查、监督。学生作业成绩按时考核,按时上报。
(6)自2012年6月起,《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 号)不再执行,已注册的考生,按修订试点方案《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修订)》(鲁教考委[2012]2号)执行。
7.关于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有关要求。
(1)省考试院审核决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并向考生公布。考生自愿选择参加。
(2)已具备该试点资格的院校,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到主考院校办理集体注册,接受主考院校助学指导及实践环节考核。
(3)实践课程评价: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参加统考,成绩占70%,实践部分由主考院校考核,成绩占3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的总成绩。
(4)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方案考核改革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12]1号)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教学,注重考生实践能力培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家对主考院校制定的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主考院校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试点院校助学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协助各主考院校在本辖区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院校教学辅导及考核工作。
(5)自2012年6月起,不再按《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08]1号)注册新考生,已注册的考生,可按原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