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在籍考生,可选择参加法律专业继续学习,原取得合格成绩的律师专业课程,可按照规定(见附件2)顶替法律专业相关课程,顶替后尚未完成的法律专业课程应按照法律专业考试计划继续参加考试,达到法律专业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按照法律专业毕业。
三、律师专业在籍考生,如选择按照律师专业毕业,原取得合格成绩的律师专业课程继续有效,尚未完成的律师专业课程自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2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考试,并用取得合格成绩的法律专业课程顶替律师专业尚未完成的课程,同时,考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条件。自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尚未毕业的律师专业考生一律只能选择法律等其它专业学习考试。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利益,确保考试计划平稳过渡。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来源:www.91exam.org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专业名称 |
1 | 00917 | 民法原理与实务 | 7 |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
2 | 00918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 7 |
3 | 00919 |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 7 |
4 | 00920 |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 7 |
5 | 00922 |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 6 |
6 | 00923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 7 |
7 | 00921 | 商法原理与实务 | 6 |
8 | 00924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 4 | 律师专业(本科段) |
9 | 00925 |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 3 |
10 | 00926 | 司法鉴定概论 | 4 |
说明: 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可参照附件2的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顶替停考课程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