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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一)
2013-06-13 07:03: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92次 评论:0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0)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

1019 上午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20 上午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并要求报考人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610上午900起至2013710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782013711(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78上午900起至2013722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610日上午900起至2013722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610-2013年7月29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1012日上午1000起至20131020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区直考点,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 服务热线或118114 服务热线)语音查询自己的成绩,不收取信息费。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及大纲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负责征订、发放(联系人:苏 宇、李俊桦,联系电话:07715841265)。各市报名点在81日前将所需考试用书、大纲数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以便统一上报征订。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6月4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2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41 人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即行废止。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Tags: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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