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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多项事务应当逐项提出;
④ 接受单位——由海关部署或各直属海关接受申请书;
⑤ 申请书——按照海关要求填写;
⑥ 申请资料及样品的提交;
⑦ 商业秘密的保护。
3.受理
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共和国关境统一适用。
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8.行政裁定的撤销和失效
9.异议审查
四、海关行政复议
(一)含义和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① 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海关作为行政主体,不是复议申请人;
② 在海关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 海关工作人员是以海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代表的是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不应是海关工作人员,面只能是海关。
(3)海关的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海关。
① 维护和监管海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②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组织对下列具体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其他行政行为
2.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海关复议;
(三)程序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对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自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于理。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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