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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① 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② 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 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③ 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④ 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要求缓缴税款的;
⑤ 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⑥ 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⑦ 进口保税货物;
⑧ 特殊情况,向海关申请,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⑩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
①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
其他财产迹象的;
② 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③ 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⑤ 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保放行
①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要点
1.担保的主要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担保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担保
a.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b.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c.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d.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f.此外,本项可担保的权利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a.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b.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2.担保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征收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若仍未能出境的,须事先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为6个月。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在延长期间,自第七个月起,每月按1∕48征收进口税款;其他货物的担保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定。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为:
1.著作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界定为: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备案申请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如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
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2.提交备案申请书及附送文件
3.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
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将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4.备案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关总署将注销备案:
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② 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③ 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④ 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⑤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费用的;
⑥ 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当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保护
有关权利人或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并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完税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3.撤消保护措施的申请
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海关行政裁定
(一)含义
——是对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发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是十分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二)适用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其他海关事务。
(三)程序
1.申请人
——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2.申请
① 对象——是具体的行为,而不是假设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事务;
② 时间——应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③ 形式要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