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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村官招考及“三支一扶”资料整理归纳之.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三)
2011-09-20 21:49:5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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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分类。
    就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我国农村的情况来看,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有以下三种:①村落。农村社区的最基本单元。     ②集镇。集镇是比普通村庄高一层次的社会实体,是人口聚居规模稍大,并有一定的工商服务设施和集市的农村社区。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那些规模较小、农村特点比较明显的建制镇。

 

 ③集镇区。所谓集镇区是指以集镇为中心,连同周围的若干小村庄及散居的农家共同组成的一个农村社区。它是当代某些发达国家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也是我国农村社区的形态之一。

 

社区建设工作的原则

 

    1.以人为本  服务居民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是社区建设的首要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人为本的战略是在经济增长战略的教训后提出的。   
以人为本,是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改善生活环境和质量,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宗旨的要求。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既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我们党的事业所在,也正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2.资源共享  共驻共建

    总之,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需要党和政府、社区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3.权责统一  管理有序

       因地制宜,是由我国城市情况的千差万别决定的。我国有660多个城市,800个市辖区,几万个街道,近十万个社区。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仅城市之间有差异,就是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内的不同社区,其情况也是不同的。循序渐进,是由事物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这里既有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也有人们对客观事物认知的规律。
   
因地制宜要求人们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一要随时掌握本地情况的变化,做到情况熟悉,二是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思想上要一切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外地的经验和做法要加以消化和吸收,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抄照搬。需要说明的是,强调因地制宜,并不是说各地可以随便搞,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无论你那里的具体情况多么特殊,但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都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
    循序渐进,要求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社区建设的规律工作,不应急躁冒进,超越阶段。当然,对社区建设规律的认识也需要有个过程,不是一下子认识到的。在社区建设的初期,有个一边干,一边摸索规律的过程,但这不是说,不按规律,而是在干的过程中,要做有心人,要有意识地寻找规律。

 

社区居委会

 

    1.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的功能
   
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类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但是,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它的功能上。概括来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1)协助功能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属于政权体系外的组织。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
   
(3)协调功能
   
协调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们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强调,是因为居委会的这方面功能对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社会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权威性组织发展有限,于是居委会就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权威性组织,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协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使命。居委会协调的主要关系有: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其中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治保功能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个功能使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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