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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3.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社区居
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4.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i匕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依法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治安、人民调解、社区卫生、计划生育、物业管理、社区环境等工作进行管理; —
(3)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社区内涉及社区成
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并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
(4)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
(5)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需求,向政府转达社情民意,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6)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务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5.社区居委会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依法发展原则。
(2)政党主导原则
前面的理论分析已说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需要有效的政党主导,在中国,这个主导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
(3)政权支持原则
(4)自治主题原则
这是十分关键的一条原则,直接关系到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最终定位的问题。
(5)渐进发展原则
中国毕竟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民主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都还不雄厚。虽然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新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它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不论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面临的基础和条件来讲,还是从基层群众自治自身发展的现实逻辑来讲,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但不能冒进,而必须走稳妥渐进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会使进程减缓,但是会使整个过程走得扎扎实实。最终实现三自的目标。
6.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的关系。《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指导居委会的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三个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
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这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领导与指导双重并重的关系;既不是单纯的指导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协助关系,而是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并虚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7.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小区物业管理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而社区居委会以管人为主,在本居民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工作,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把物业管理作为整体社区发展的一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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