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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成考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试卷(五)
2011-03-14 18:09:09 来源: 作者:[标签:作者] 【 】 浏览:1053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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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款。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②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③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这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一方受有损失系因他方取得利益所致,即以损失和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 ④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是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3)不当得利的处理: ①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受损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是债务人,有义务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②返还不当得利时,应返还原物;当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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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王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 理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王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 理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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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 理由: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 理由: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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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理由: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王某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但土产公司凭王某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并且土产公司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故王某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特征。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理由: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王某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但土产公司凭王某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并且土产公司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故王某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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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糕点厂应否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 糕点厂应当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 理由:因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王某行为的后果最终应当由糕点厂承担。

糕点厂应当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 理由:因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王某行为的后果最终应当由糕点厂承担。
Tags:成人高考试题 成人高考真题 成人高考试卷 责任编辑:w48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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