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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真题:税务代理实务(六)
2012-06-02 23:25: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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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答案]:

1.    A商场股权转让损失50万元,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权益法核算的分担的B工厂的亏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转让C公司的股权收益200万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投资的D贸易公司注销清算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当分得的部分60万元,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除股息所得后超过投资成本部分4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对E外贸公司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分享的份额160万元,不属于E外贸公司作出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    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后持F上市公司流通股为300万股,但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现金分红分得的4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8.    [答案]:

1.    销售机床,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1+4%)×4%×50%=76.92(元)。

2.    销售刨床,增值税销项税额=7500÷(1+17%)×17%=1089.74(元)。

3.    外购注塑机对外投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4.    销售钻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3800÷(1+4%)×4%×50%=73.08(元)。

5.    修理用备件报废,系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应转出进项税额为850元。

6.    办公用房捐赠,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销售不动产以公允价减去购置原价后,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150-100)×5%=2.5(万元)。

四、综合题

[答案]:

(一)纳税影响项目

1.    已销开发产品成本中未取得发票的出包工程成本超过合同金额10%部分不得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应纳税调整增加800万元(计算过程,商品房计税总成本为:32000-[(20000-17000)-20000×10%]=31000(万元),已缴商品房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成本:31000÷8×5.4=20925(万元))。多进成本:21600-20925=675(万元)

2.    为电信部门建造的电信设施从电信部门取得款项,未计收入(或冲减成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

(计算过程:应补营业税=400×5%=20(万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0×7%=1.4(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20×3%=0.6(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400×2%=8(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400-300-20-1.4-0.6-8=70(万元))

3.    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继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

(计算过程:应补营业税=80×5%=4(万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7%=0.28(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4×3%=0.12(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4+0.28+0.12=4.4(万元))

4.    收取房租挂记“其他应付款”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同时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

(计算过程:应补营业税=20×5%=1(万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7(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3%=0.03(万元)

应补房产税=20×12%=2.4(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20-1-0.07-0.03-2.4=16.5(万元))

5.    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以前年度已经纳税调整增加的广告宣传费可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纳税调整减少500万元。

(计算过程:税前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限额=(32400+400+80+20)×15%=4935(万元),当年度发生额200万元,2009年度纳税调整增加500万元可全额纳税调整减少)

6.    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72万元。

(计算过程: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2400+400+80+20)×5‰=164.5(万元),180×60%=108(万元),调增180-108=72(万元))

7.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以前年度已经纳税调整增加的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纳税调整减少2.5万元。

(计算过程: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300×2.5%=7.5(万元),当年度发生额5万元,2009年度纳税调整增加12万元,当年未超过税法规定限额部分余额部分可纳税调整减少7.5-5=2.5(万元))

8.    企业于2009年度预售时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已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时不应重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800万元。

9.    企业2009年度预售款于已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于2010年度结转收入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应予纳税调整减少,纳税调整减少额为3600万元。

(备注:括号内的计算过程,答题时不作要求)

(二)除企业所得税外应补缴的税费

1.    应补缴营业税:有偿转让建造的电信设施应补缴营业税=400×5%=20(万元)

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补缴营业税=80×5%=4(万元)

收取房租应补缴=20×5%=1(万元)

合计应补缴营业税=20+4+1=25(万元)

2.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7%=1.75(万元)

3.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

4.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有偿转让电信设施应补缴=400×2%=8(万元)

5.    应补缴房产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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