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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全真模拟试卷及解析(2)(二十五)
2011-08-17 19:57:4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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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因此,本题中的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5月16日至18日。乙的逾期付款天数为5月18日至28日,共计11天,因此乙应当支付赔偿金:20000×0.05%×11=110元。 
19.D【解析】《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20.A.【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202条规定,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21.D【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2.C【解析】单位的存款账户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 
23.A【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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