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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六)
2013-04-20 09:41: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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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这些单位经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可以进行自行申报纳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纳税自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检查的结果,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状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和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它是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  
(一)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税务代理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业务的开展、经营管理都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2.法定性。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的开展法定。税务代理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自愿性。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采取的一种办税方式,无论是税务代理人还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4.公正性。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税务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税务代理必须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偿、客观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即具有进行税务代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和阻止出境三种。  
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1)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2)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冻结的存款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4)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扣缴税款和抵缴税款两种。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l)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3)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l)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非法印制发票的。  
(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7)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8)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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