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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三)
2013-01-21 13:06: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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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招录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含调剂到该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体能测评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其进行体能测评。
    对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含调剂到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4.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其中,报考警察职位以及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和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前向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同级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区直各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实行)》进行管理。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取消录用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的,所空缺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报考者在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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