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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二、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外事办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需向招考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及父母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政治审查和现实表现证明。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省外事办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2011年度以来招录(认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3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四)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六)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七)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九)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十)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十三、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 公示
经口译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其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公示期满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省外事办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获录用通知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外事办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弃权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四、纪律要求
公务员招录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循有关规章制度和回避原则。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举报电话:
0851-6826549 贵州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贵州省外事办公室2013年招考公务员(英语翻译职位)职位表
(201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