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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常州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答(一)
2014-02-12 18:12: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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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江苏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4〕19)、《常州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常人社发〔2014〕2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78年2月15日至1996年2月21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监狱机关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上述日期满2周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三、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


  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市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材料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


  六、关于“90”—“93”、“94”—“96”职位的报考问题


  1、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职位(职位代码“90”—“93”)的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2、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职位代码“94”—“96”)的招考对象为:


  (1)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


  (2)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3)经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3、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4、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八、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录用等环节中,考生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并应准确填写身份证号码,且要前后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九、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一、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半年内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1、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社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经审核单位同意,应在体检前(面试前组织体检的职位在考察前)提供;


  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提供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养老保险缴纳单,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单,或者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就业登记证明材料等。


  3、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


  4、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5、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6、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2014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见《2014年度常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介表》。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在面试前进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3年2月22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3年2月21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三、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 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自2011年2月21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09年2月21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011年2月21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自2011年2月21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201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2、2013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十四、关于考试大纲问题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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