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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29.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五、政策咨询及其他
30.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和时间是什么?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0-83133934、87185179。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5。
咨询时间:2014年8月1日至8月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休息时间除外)。
为避免因咨询电话拥挤而影响报名,考生如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报考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31. 本报考指南适用范围如何?
仅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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