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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三)
2014-11-19 17:36:2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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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除报考食药监基层执法职位,动卫监基层执法职位,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职位、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公安司法系统医务类特殊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人员外,报考者必须是进入笔试合格分数线后,才有资格于2015年1月26日9:00至1月30日18:00参加首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单位的资格审查。

  招录单位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者改报其他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未被录用的考生应及时了解或浏览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网上发布的招录信息,可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问: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单位具体负责。

  3、问:对招考简章中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查询。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招录单位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当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比例未达到1:3比例的招录职位,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办法在职位报名结束后可以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查询。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将在上述网站上统一公布。

  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3、问: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经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选拔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4、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时间为2月28日至3月4日(公安系统因招录人数较多,面试时间延长至3月6日)。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要求,在面试名单确定后,由招录单位直接通知考生。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招录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招。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8、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选调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选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凭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并选择申请"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11月24日下午14:00-16:0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受理大厅,近桂林路)办理减免手续。

  3、问:2015年应届毕业生被录用后,什么时候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职位资格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书,如国家司法考试证书等)后方可办理。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关于报考者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报考人员尚构不成违纪违规的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规范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营造公务员考试录用良好环境,对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如在自主选报和主动调剂职位的环节中被确定为面试人选但最终无故放弃面试,以及进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库。同时,对有前述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参加2015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十一、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64378292

  咨询时间: 11月19日至11月24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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