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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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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公务员考试公告报考说明(三)
2016-03-11 18:12: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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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生依次递补。

   

    五、关于面试

  1.如何确定是否取得面试资格?

答: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将被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具体人员名单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2.什么是结构化面试?什么是无领导小组讨论?

答:结构化面试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面试方法,其内容、形式、程序、测评标准、评分办法及考官构成等都是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的。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地交流与观察为主要手段,测评应试者知识、能力、经验及仪表气质等有关素质。

无领导小组讨论是一种集体面试的方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就给定的问题和材料进行一定时间长度的无领导讨论。考官坐在考生后面或对面一定距离的地方,不参加讨论,仅通过观察各位考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依照一套预设的标准,对各位考生的能力素质作出评价。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各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提出建议参加体检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招录机关根据体检结果,提出考察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考察人选。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录机关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国家和自治区公务员招考政策明确规定,报考人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人的身体条件须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考生以及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除特警职位外,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或弄虚作假的有什么后果?

答:报考人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5.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答:体检费用由报考人承担。申请复检的人员,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体检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6.怀孕考生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考生,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也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录用的问题,不予录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暂缓录用,待考生孕期结束可以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时,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录用审批。

7.考察由谁组织实施?

答: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8.组织考察内容是什么?

    答:组织考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进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人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考试加分或获得考试资格的;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9.体检、考察不合格能否递补?

  答:不能。本次招考中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七、关于录用

1.办理录用手续是什么程序?

答: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司法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有关规定处理,该职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合并招考职位的报考人员怎样录用?

  答:采取“合并招考职位,高分优先选岗”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职位合并招考的,待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考生按照总成绩排名,公开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审批。

  3.本次招考对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答:凡定向招考“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本地生源人员招考职位、乡镇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存入个人档案。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考生自行放弃处理,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八、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1.对于违纪违规考生如何处理?

    答: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11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答: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机构对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5.这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充分体现“阳光招考”的要求,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数据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和相关媒体公之于众。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考生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这次招考中,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招考工作有关法规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离现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报考人在招考期间能改变联系电话吗?

答:报考人最好不要改变报名时所留的联系电话,并确保所留电话畅通。确需改变的,请及时与招录机关联系,对本人新的联系电话进行备案。因本人电话不畅通导致招录机关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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