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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一)
2013-05-01 14:52:3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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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时,一经招录单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二)报名期间每日18时公布一次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三)5月10日报名结束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在5月11日改报其它职位,但只能改报一次,请考生慎重选择报考职位;因招考职位报名人数未形成有效竞争,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务于5月11日18时前进行调剂改报,逾期未调剂的考生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四)公务员考录计划中要求的“专业”是指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
    (五)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情况。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关于青海省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考人员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阅。对《公告》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省直招录单位、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届时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将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询本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尚未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进行报名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务于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规定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以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月为止。具体计算规定如下:报考公安特警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8年 5月至1995年5月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民警、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5月至1995年5月期间出生);报考其他职位公务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5月至1995年5月期间出生)。
  四、基层工作经历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后在基层工作的时间。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月为止。
    1、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基层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七、学历的认定
    《青海省2013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证明材料。
  八、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州、市、地人社局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招考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公务员考录中因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人员信息库》的考生,不得报考。
    (三)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四)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资格复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单位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七)各州市地委组织部、人社局和省直各招录单位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面试通知书》。
  九、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进入面试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交送招录单位进行确认,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十、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和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报考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考录资格。按照1:3比例拟进入面试的考生,在面试之前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对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
  十一、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将该职位与同一单位资格条件一致或相近专业的职位合并面试,但该职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低于与其合并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的除外。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笔试成绩达到本次考录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同时面试成绩达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第一名达不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的面试平均分,该招录职位取消。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招录机关,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录用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由用人地区或单位经过政审、考察,择优提出规定考录职位的拟录用意见,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录用。
  十二、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号)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体检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各州市地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州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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