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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江苏南京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2013-08-19 06:47:0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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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江苏南京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2013年下半年南京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为1982年8月20日至1995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关于学历问题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三、关于户籍问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二)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调配条件的军人配偶等),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

四、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界定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六、关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1、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报考问题

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七、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护照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八、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九、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本次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核减招考计划。
 
 十、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
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2、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资料、学历(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考察(政审)前必须提供)等相关证件;3、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4、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参加体检人员在笔试成绩合格线(含)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5:1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且合格的人员。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十二、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 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0年8月2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08年8月2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0年8月20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0年8月20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十三、关于招考大纲教材培训问题

考试范围参照《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材料、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误导报考人员的,均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

十四、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考试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8月28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面试的,费用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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