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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二)
2017-07-12 17:52:3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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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一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高校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八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 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评审需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二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同时废止。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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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授予

门类

师范

专业

标识

所在院、系名称

主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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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授予

门类

师范

专业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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