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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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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常识判断》(2018年最新版)高频试题巩固(十)
2018-05-22 06:57:5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单选题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 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 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 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及解析:C为劫取财物而杀死被害人的,按照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处理。以编造威胁亲属生命的方式勒索财物,实际并未实施绑架,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丁对于丈夫安危的担忧侵犯财产权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两人在抢劫完成后,又另起犯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两罪,应该并罚。



2、单选题  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_____。
A: 自动解除
B: 自始无效
C: 继续有效
D: 不生效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单选题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_____
A: 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 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 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 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考点行政法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正确答案为C。



4、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公务员的是_____。
A: 某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
B: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C: 某市中学校长
D: 某民主党派机关干部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大学校长明显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在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现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由此可见中学校长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故选C。



5、单选题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
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 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 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及解析:D 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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