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 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褒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_____
A: 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 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 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 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A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作特别规定。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不法取得”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不当得利之债;至于该物所致的损害,如果依法属于他人责任,当然不由其承担。因此,选项B错误。如果让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承担本应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同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风险责任是指财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并非财物致人损害责任。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当承担该缺陷商品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该商品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2、单选题 农业和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政府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以下关于税收土地等政策按照时间顺序排序。正确的是:_____
A: 两税法——租庸调制——一条鞭法——摊丁人亩
B: 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耕者有其田——《中国土地法大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C: 俄国农奴制改革——林肯颁布《宅地法》——日本明治维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
D: 《汜胜之书》——《齐民要术》——《农政全书》——《农桑辑要》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两税法在唐代中后期,租庸调制在隋代及唐代前期,一条鞭法在明代实施,摊丁入亩在清代。故A错误。“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方针,“耕者有其田”是1949年9月29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在1947年颁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以后实施的。故B错误。俄国农奴制改革又称1861年改革,林肯颁布《宅地法》在1862年。日本明治维新发生在1877年,“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是中国1931年提出的口号,故C正确。《汜胜之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农书,《农政全书》为明代徐光启所作,《农桑辑要》为元代著作,而《齐民要术》为北魏贾思勰所作。故D错。
3、单选题 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各项运行职能的基础是_____
A: 行政权力
B: 行政法规
C: 行政领导
D: 行政决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
4、单选题 杨某刚满16岁时进工厂当了工人,每月收入700元。除交父母一部分生活费外,其余都积攒下来,一年时间已有2000多元积蓄。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杨某自作主张花1200元买了一件艺术品。由于父母反对,杨某决定将该艺术品退还给商店,但商店不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杨某购买艺术品的行为属于_____
A: 无效民事行为
B: 有效民事行为
C: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B【解析】我国民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有效,结合本题ACD答案错误。
5、单选题 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_____。
A: 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 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 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考点刑事诉讼法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故正确答案为C。本题相关知识点: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无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