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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诉讼法》(2020年最新版)答题技巧(六)
2020-05-23 22:57:31 【

1、单选题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D: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项错误。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项说法正确。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C项说法错误。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



2、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 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3、单选题  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_____。
A: 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 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 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 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 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B。



4、单选题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新增内容的是_____。
A: 尊重和保障人权
B: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C: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D: 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以及“附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由此可见该法新增内容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故正确答案为A。



5、单选题  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_____
A: 中止诉讼
B: 终结诉讼
C: 延期审理
D: 缺席判决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 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本题相关知识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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