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文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 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可以越级上行文
B: 通报按内容分为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C: 签发是制文阶段的最后决定性环节
D: 批办是指对来文如何办理预先提出建议和初步意见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考点公文相关概念解析批办是指机关或部门的领导人对来文办理提出指示性意见的决策性活动。对来文如何办理预先提出建议和初步意见的是拟办,D项表述错误。故正确答案为D。
2、单选题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民法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了对乙相邻权的侵犯。在危及乙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乙可以根据紧急避险的规定砍掉树枝。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说法有误,树木及树枝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甲的。故正确答案为A。本题相关知识点: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单选题 下列关于国际组织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 蒙古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之一
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C: 博鳖亚洲论坛是第一个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会议组织
D: 石油输出国组织通过实行石油生产配额制维护石油生产国利益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国际经济及组织解析截至2012年底,蒙古国是观察员国(另外印度、巴基斯坦和伊朗也是观察员国),不是成员国。所以A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4、单选题 关于图片中的青铜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 ①是先秦时期的货币
B: ②相传是大禹铸造的
C: ③是古代一种重要的乐器
D: ④在古代主要用于祭祀场合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中国历史解析四羊方尊,商朝晚期偏早青铜器,属于礼器,祭祀用品。它是中国现存商代青铜器中最大的方尊,高58.3厘米,重近34.5公斤,1938年出土于湖南宁乡县黄村月山铺转耳仑的山腰上。不是大禹造的。故正确答案为B。本题相关知识点:1、先秦时期,货币以贝,刀、布、圆钱、蚁鼻钱(鬼脸钱)等为主。大部分的刀、布币币身极薄(部分地区釿布、戈邑方足布、即墨小刀等的币身较厚),刀币的浇口在首端。刀、布的浇口及边缘常有浇铸时挤出范外的多铜,因未加磨琢而呈自然状态。2、图③为编钟,编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打击乐器,用青铜铸成,它由大小不同的扁圆钟按照音调高低的次序排列起来,悬挂在一个巨大的钟架上,用丁字形的木锤和长形的棒分别敲打铜钟,能发出不同的乐音,因为每个钟的音调不同,按照音谱敲打,可以演奏出美妙的乐曲。3、鼎是祭器,亦是食器,一般为三足两耳,形制有方有圆。后多作为祭器礼器,成为权力和威势的象征。
5、单选题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_____。
A: 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 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 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刑法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本题相关知识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